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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安使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應遵守的基本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集輸等生產過程中的易燃、易爆場所安裝和使用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1.1油氣田易燃、易爆場所應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1.2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檢測器的數量應滿足被檢測區域的要求。每個檢測器的有效檢測距離,在室內不宜大于7.5m,在室外不宜大于15 m。
1.3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安裝在有人值守的操作室或值班室。
1.4安裝和使用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應有經國家機構認可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
1.5在用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應按規定定期標定。
2.1一般要求
2.1.1維修和標定工作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
2.1.2經維修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應按8.2.1的要求進行項標定。新安裝的應經標定驗收,并出具檢驗合格報告,方予投入使用。
2.1.3傳感器應根據使用壽命及時更換。
2.2標定